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《催告书》送达公告
2026年163号
赵为法(纳税人识别号320721********5810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催告书》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(青税稽一强催〔2026〕4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,持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(地址: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;联系电话:86676077)领取《催告书》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(青税稽一强催〔2026〕4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6年5月15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催 告 书
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
青税稽一强催〔2026〕4号
赵为法(纳税人识别号:320721********5810):
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向你(单位)送达青税稽一处〔2025〕244号《税务处理决定书》,你(单位)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(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六条)规定,现依法向你(单位)催告,请你(单位)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:
按《税务处理决定书》要求缴纳税款及滞纳金。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,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。
你(单位)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请你(单位)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,逾期不陈述、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联系人:李彦
联系电话:86676077
地址: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
执法人员(检查证号):王浩,李彦(青税稽9294250028,青税稽9294180036)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6年4月30日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《催告书》送达公告
2026年163号
赵为法(纳税人识别号320721********5810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催告书》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(青税稽一强催〔2026〕4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,持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(地址: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;联系电话:86676077)领取《催告书》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(青税稽一强催〔2026〕4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6年5月15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催 告 书
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
青税稽一强催〔2026〕4号
赵为法(纳税人识别号:320721********5810):
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向你(单位)送达青税稽一处〔2025〕244号《税务处理决定书》,你(单位)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(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六条)规定,现依法向你(单位)催告,请你(单位)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:
按《税务处理决定书》要求缴纳税款及滞纳金。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,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。
你(单位)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请你(单位)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,逾期不陈述、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联系人:李彦
联系电话:86676077
地址: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
执法人员(检查证号):王浩,李彦(青税稽9294250028,青税稽9294180036)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6年4月3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