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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6年163号
发布时间: 2026-05-20 空格 来源: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:[ 大 ] [ 中 ] [ 小 ]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《催告书》送达公告

2026年163号

赵为法(纳税人识别号320721********5810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催告书》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(青税稽一强催〔2026〕4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
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,持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(地址: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;联系电话:86676077)领取《催告书》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(青税稽一强催〔2026〕4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

 

 

 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2026年5月15日

 

 

 

附件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催 告 书

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

青税稽一强催〔2026〕4号

赵为法(纳税人识别号:320721********5810):

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向你(单位)送达青税稽一处〔2025〕244号《税务处理决定书》,你(单位)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(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六条)规定,现依法向你(单位)催告,请你(单位)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:

按《税务处理决定书》要求缴纳税款及滞纳金。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,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。

你(单位)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请你(单位)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,逾期不陈述、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
联系人:李彦

联系电话:86676077

地址: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

执法人员(检查证号):王浩,李彦(青税稽9294250028,青税稽9294180036)

 

 

 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2026年4月30日

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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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6年163号
发布时间:
2026-05-20
来源:
青岛市税务局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《催告书》送达公告

2026年163号

赵为法(纳税人识别号320721********5810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催告书》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(青税稽一强催〔2026〕4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
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,持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(地址: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;联系电话:86676077)领取《催告书》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(青税稽一强催〔2026〕4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

 

 

 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2026年5月15日

 

 

 

附件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催 告 书

(行政强制执行适用)

青税稽一强催〔2026〕4号

赵为法(纳税人识别号:320721********5810):

本机关于2026年2月3日向你(单位)送达青税稽一处〔2025〕244号《税务处理决定书》,你(单位)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(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六条)规定,现依法向你(单位)催告,请你(单位)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:

按《税务处理决定书》要求缴纳税款及滞纳金。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,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。

你(单位)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。请你(单位)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,逾期不陈述、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

联系人:李彦

联系电话:86676077

地址: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

执法人员(检查证号):王浩,李彦(青税稽9294250028,青税稽9294180036)

 

 

 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2026年4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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